美国EB-5投资移民
美国EB-5投资移民
美国EB-5 投资移民项目(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1993 年,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相当于国内的经济特区), 将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并将“应直接创造个就业机会”之就业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1.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2. 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语言、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 申请人必须拥有五十万美金的现金(不须由申请人本身能力所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 投资:申请人应投资50万美元(380万人民币)于美国政府核准之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该投资应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 通过免费移民资格评估后,与中介公司签署委托协议;
· 准备申请文档;
· 签署投资协议,并将投资款项汇出,完成投资手续;
· 向美国移民局提出I-526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美国移民局受理I-526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一般4-6个月;
· 移民申请获批后,收到移民局寄出文件包,并完成填写;
· 等待美国使馆的通知,前往使馆进行面谈;
· 等待过程一般4-6个月;
· 面谈后,美国使馆发给有条件绿卡;
· 拿到绿卡后需在180天内入境美国;
· 拿到有条件绿卡21个月后,向美国移民局提出I-829申请,解除条件限制;
· 获得永久绿卡,在美国居住满5年可以宣誓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可说是全世界最具弹性的移民方案,它对投资人的年龄、商业背景、经历或语文能力均无设限。而且,永久居民也不需要持续性的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因此投资者可以持续地维系住他们在原居国的事业与人脉。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同时也让投资人拥有相当的自由度,因为它不要求投资人须参与公司日常性的管理业务,而只须在事业体中有「积极的参与」即可,此代表投资人可以只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并从事于其它的个人事业与投资。
甚至,如果投资者及其家人未来若选择入籍为美国公民,其二年期的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也将计算入申请公民所需的五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时间要求内。身为永久居民,只要持续保有美国居所,投资者及其家人便可自由地返回其祖国进行探视或商务之旅。
资深顾问 Coco
从事移民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知各国的移民政策和动向,为您提供专业的移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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